壹、引論
法律必有漏洞,已屬於人人皆知的事實。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徑直拒絕裁判。對此,如何識別法律的漏洞、采取相適應的填補方法,極為重要。目前,我國立法尚處於不斷完善之中,尤其是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頗為突出。故從律師實務的角度來看,探討這壹問題,實有必要。
針對法律漏洞及填補,王澤鑒老師作如下陳述:“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於違反計劃。假如法律是壹座墻,則墻的缺口,即法律的漏洞,墻依照其本質應該完整無缺,其有缺口,實違反墻之為墻的目的及計劃,自應予以修補。”參見王澤鑒著:《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第19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綜上所述,結合筆者的實務經驗,對於拉倫茨教授的這部分內容做壹個簡單的剖析,較為有益。
二、《法學方法論》中的法官造法都說了什麽?
1 、法官造法的具體內容
拉倫次在這本著作的地六章,壹***69頁,分為五小節闡述法官造法。具體內容包括了法官造法的定位、法律漏洞的填補、法益衡量理論、超越法律計劃之外的法官造法、判決先例與法官法。
準確的說來,該部分屬於廣義的法律解釋,只不過此處存在著法律的不圓滿狀態,給予法律解釋者更大的空間。此時,如何平衡法律的穩定性和法律的發展性,需要借助於科學的方法。
在這本部分論述中,其實有兩個小節的論述範圍已經超過了這部分的主題,即第二節,法益衡量;第四節,判決先例。且這兩部分的內容,放在法律解釋章中,更為可取。因為法益衡量與法律解釋中的目的解釋、體系解釋、合憲解釋密切相關。判決先例作為壹種由個案到個案的解釋方法,與法律解釋中的目的解釋、體系解釋關聯性較強。
2 、法官造法展開的邏輯:區分法律內的漏洞和法律外的漏洞;區分開放性漏洞和隱藏性法律漏洞
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拉倫次教授在書寫法官造法章節的時候,進行了兩個區分:第壹個區分是法律內與法律外;第二個區分是開放性與隱藏性。這兩組區分,系建立在法律漏洞的類型化區分和不同的續造方法的基礎之上。
利用人格尊嚴和保護的思想,發展出壹些新的人格權保護制度。如在民法上關於人格權的保護問題上,鑒於傳統民法規定的很多制度,系基於如何保護財產及如何促進財貨的流通為原型的,故很多制度沒有將如何更為周全的保護人這個主體,進行相應的規定。例如,人格權侵害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具體金額是否應當限制的問題。又如壹般人格權的創設、營業權的認可。
另外,比法律思想的發展更為復雜的系,區分開放性漏洞與隱藏性的法律漏洞。
又如曾經引起理論和實務界熱議的,違反法律或者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其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何種規定?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就屬於隱藏性的法律漏洞,最後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將違反強制性的規定限制為效力性的規定,管理性規定排除在外。
三、法官造法與律師實務
依據筆者的切身經驗,目前的律師實務較少關註法官造法這塊,更多的將這壹塊的內容梗概性歸結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或者價值判斷。對此,筆者認為,過分抽象的忽略法官在這部分的思考規律和方法的話,將可能造成律師專業化深入的可能性。
雖然說,目前我國的立法不斷完善,法官的素質越來越好。但不可避免的會遇到法律未做規定,或者規定不清的情況,再或者當事人約定不明的情況。如何識別這個空白是否屬於法律上的漏洞,屬於何種漏洞,如何填補,至關重要。
那麽,問題來了,如何準確的識別漏洞?劃分種類?選對填補方法,獲取法官的贊同?
筆者根據現有的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讀者參考:
1、準確的吃透案件事實,全面的理解法條或者規整內容,系識別法律漏洞的第壹步。
2、遇到法律留白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還不能確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還需要先遵循法律的解釋方法,解決前述問題。此時,可參考筆者書寫的關於法律解釋的筆記。(參見王輝著:“ 《法學方法論》的筆記與思考四:法律的解釋 ” /writer#/ )
3、在通過法律解釋無法解決擬處理的問題時,基本上可以確定妳遇到了法律上的漏洞。對此,需要先行判斷該漏洞是法律欠缺還是法律缺少限制。在此基礎上,分別尋找最為類似的規定,填補法律欠款部分;通過設置限制的方式,彌補規定含義過寬的情況。
4、在前述第3項的基礎上,壹定要去尋找支持妳觀點的案例,或者法官的觀點。再不濟,尋找理論界大咖的論述。之所以會有這方面的加強,主要是因為律師的意見多半含有當事人利益取向性,法官往往不會采納。
5、當妳遇到的案件,真的沒有法律可依,也無法通過法律上漏洞填補的方法解決。那麽,妳只能回到對本案裁判較為有利的法律原則。如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在此,更需要案例和學說的補充和加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