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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亂汙認定標準

準確確定“小散亂汙”企業:整治不到位,不達標排放的磚瓦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小噴漆、有噴漆工藝但沒有收集設施的企業,如小木器廠、小家具廠;無手續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業,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行業;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有噴漆、廢油產生但沒有處理設施的汽修廠;產生廢氣或廢水或危險廢物,企業管理混亂,沒有任何汙防設施的企業;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推進工業綠色升級。加快實施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紡織、造紙、皮革等行業綠色化改造。推行產品綠色設計,建設綠色制造體系。大力發展再制造產業,加強再制造產品認證與推廣應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依法在“雙超雙有高耗能”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完善“散亂汙”企業認定辦法,分類實施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實施排汙許可制度。加強工業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管理。

“小散亂汙”企業有以下三個特點:

1、規模小,工藝差。多數是家庭作坊式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廢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2、分布散亂。多分布於農村與城鄉結合部,位置較為隱蔽。該類企業在分布上不符合我市的產業布局規劃、不在工業聚集區內,且多為無證無照、證照不全、違法建設、違規經營企業。

3、汙染環境。可分為涉氣超標排“汙”企業與涉水超標排“汙”企業。這類企業無任何的汙染處理設備,產生的汙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氣或者河流中,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