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由領海基線向外不超過200海裏的水域。
壹、定義: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壹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壹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裏(370.4公裏),除去離另壹個國家更近的點。
二、各國簡況:
壹般而言,海權大國或海島國、仍保留眾多屬島的前殖民大國,容易獲得較大的專屬經濟區的宣示空間。法國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屬島,宣示了世界最大的專屬經濟區。澳洲為四面環海的島型大陸,除與巴布亞新幾內亞、新西蘭臨接處外,亦可宣示為世界上最龐大的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
壹、法律地位:
沿海國建立200海裏經濟區的主張得到廣泛支持後,法律地位的問題形成了以發展中國家包括部分發達國家為壹方,以蘇、美等海洋大國為壹方的激烈爭論的局面。
前者主張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區,沿海國可以進行專屬管轄;後者則認為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只能行使管轄權而不是專屬管轄權,並且強調專屬經濟區屬於公海的壹部分。
二、權利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為開發海床、底土頂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2)對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利;
(3)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於沿海國在其近海200海裏的區域內維護資源和進行管轄是壹種非常大的便利。而這種便利在近些年有進壹步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