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湖南省醫師多點執業實施 辦法 》(試行)(簡稱《辦法》)出臺,符合條件的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通過相關報備手續備案後,可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2個(含)以上醫療機構依法定期開展診療活動,其執業資格將予以政策保護。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部省直醫療機構:
為規範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推進醫師合理流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深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委《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幹 意見 的 通知 》(國衛醫發〔2014〕86號)精神,結合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要求和我省實際,特制定《湖南省醫師多點執業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 湖南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湖南省醫師多點執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規範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推進醫師合理流動,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五部委《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精神,結合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要求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在我省行政區域內2個(含)以上醫療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醫師多點執業原則上實行從上向下的縱向流動,鼓勵和引導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二)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
(三)擬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及護理院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須具有醫師(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壹專業工作滿5年;擬在上述機構類別以外的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須具有主治醫師(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與該執業醫師在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壹致;
(五)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必須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六)最近兩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醫師壹個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所指的醫師多點執業範疇:
(壹)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的;
(二)參加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三)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衛生服務項目的;
(四)鄉鎮衛生院醫師駐村衛生室工作,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駐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社區責任醫師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
(五)醫師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會診、進修、對口支援(含援疆、援助藏、援外等)、學術交流、晉升職稱前下基層的;
(六)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托管協議、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醫療機構間執業的。
第六條 醫師多點執業前已執業註冊的地點為第壹執業地點,其他執業地點為多點執業地點。醫師執業地點是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第壹名稱。
第七條 醫師開展多點執業須事先向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履行書面知情報備手續。
第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及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 規定 辦理,多點執業活動同時停止;變更後需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重新辦理知情報備及備案手續。
第九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多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多點執業地點的機構、診療科目、技術和設備準入,以及醫院等級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資質評價依據。
第十條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包括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備案管理。擬接收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應當向具有本機構醫師執業註冊管理權限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書面備案,備案後醫師尚可開展多點執業活動。備案內容包括多點執業醫師姓名、性別、職務職稱、身份證號碼、醫師資格證書編碼、醫師執業證書編碼、執業類別、執業範圍、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多點執業起止時間、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名稱和向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知情報備情況(備案表見附件)等;接受備案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醫師多點執業相關信息錄入《醫師聯網註冊管理系統》,並打印到多點執業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的“變更註冊記錄”欄內。
第十壹條 醫師與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 合同 ,明確人事(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醫師因開展多點執業,在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未達到全職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薪酬與工作時間掛鉤。
第十二條 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加強對醫師多點執業的有序引導和科學管理。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機構實際,制定本單位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合理規定醫師崗位職責,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的具體管理辦法,不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
第十三條 接收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關 制度 ,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執業管理,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第十四條 醫師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在勞務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損害或糾紛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
第十五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合同和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保證履行合同和協議,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原則上醫師在每壹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執業時間每年不得少於45天。在特殊情況下,如處理突發公***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於任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 多點執業醫師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接受每壹個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按照原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其他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醫師在任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視為該周期醫師定期考核不及格,由第壹執業地點按照原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 多點執業醫師在其執業的任壹地點醫療機構有違反《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多點執業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 對違反《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的多點執業醫師做出行政處罰,做出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中予以記錄,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第壹執業地點及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註冊管理部門。通知內容應當包括該醫師違法違規的行為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壹條 醫師未經報備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醫療機構管理 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醫師及接受該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軍隊醫師多點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