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企業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3.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壹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為居民供熱的供熱企業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的房產稅。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為居民供熱的供熱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