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平等原則的內容包括:
①同壹標的物上可以並存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
②數個債權人之間的效力壹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後、數量多寡以及發生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
③對同壹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只要已到清償期,對債務人的壹般責任財產都有平等的受償權。
擴展資料:
債權發生原因: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壹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壹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壹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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