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方式:
壹、在立案後申請法院調取。
二、在立案後,自己個人查詢的話需要法院出具調查取證函。
三、如果是立案必須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調取,建議委托律師調取。
根據法院關於訴訟立案的規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包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信息等)。而在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對個人提供他人的戶籍登記信息的。
所以,如果在起訴時沒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又沒有請律師的,可以單獨委托律師到公安查詢被告的戶籍登記信息。
在接受委托後,律師持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可以到公安機關查詢得到被告的戶籍登記信息,之後就可再到法院起訴立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壹)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