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彈殼是不可以郵寄的。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
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此規定中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快遞業務企業是可以沒收並上報有關部門的。
子彈殼是可能被人利用,而制造成傷害人的東西,因此就可以理解是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所以是不允許郵寄的。
擴展資料
2015年2月4日,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鐵路局、公安部聯合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公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第壹條: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政府法制信息網-快遞暫行條例
百度百科-禁止攜帶物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