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懷勞社發(2008)1號 懷化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懷勞社發(2008)1號 懷化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懷政發〔2007〕15號《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分級經辦。省(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監督、管理、實施。

第三條 各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壹)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人數,按適當標準為社區及其他經辦單位撥付代辦費,代辦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逐年提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金的3%建立調劑金,但總量累計達到統籌基金本年收入的15%後不再提取,專項用於防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中所出現的重大風險。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適應為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居民子女);6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未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市轄區的農村居民。

各類人員實足年齡的確定,以每年1月1日為基準日。

第七條: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非本地戶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期:鶴城區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縣(市、區)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定期征繳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按自然年度繳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當年在規定期限內參保的,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於城鎮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參保的,今後參保,從繳費的90天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童、戶籍新遷入者除外)。

啟動期之後戶籍關系遷入人員,應在戶籍遷入下壹年度參保,要求當年參保的,應繳納當年全部保費,不享受參保繳費前的醫療待遇。

啟動期之後出生的嬰兒,在出生30天以後,辦理了戶籍手續,且父母雙方均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的,可在當年參保。參保時,應繳納當年度全部保費,不享受參保繳費前的醫療待遇。

已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再要求參保的,於繳費時間內繳清歷年欠繳全部費用90天後方可享受待遇,其連續參保繳費年限重新開始計算。

參保居民在享受待遇期間發生戶籍遷出本市、死亡等情形、所繳納的醫保費不退費、不轉移。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二部分組成,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居民子女80元,其他城鎮居民200元。

政府按以下標準補助:

(壹)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屬於低保對象或二級以上殘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增加補助10元,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級以上殘疾人、低保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補助6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贍養人的“三無”人員,由同級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條:參保對象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非本地戶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的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代辦機構將相關資料的復印件粘貼在《登記表》背面以備復核。

參保範圍內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另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取證;低收入家庭60周歲(含60歲)以上老年人,另須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低收入證明;二級以上的殘疾人員,另須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低收入證明;二級以上殘疾人員,另須提供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以上資料均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壹條:列入財政補助對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二級以上殘疾人、“三無”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含60歲)以上老年人,由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站每年進行壹次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後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代辦機構核對各類資料,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打印繳費單據,參保人員持繳費單據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手續;代辦機構憑繳費回執開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款收據》,同時以繳費時間確定參保時間,進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繳費登記;代辦機構定期編制《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及個人維修費情況匯總表》,匯總繳費單據,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審並進行會計核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

第十三條:繳費期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居民參保情況表,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財政局審核,財政補助款應於每年9月底前補助到位。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統壹發放《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記錄個人身份的IC卡。《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塗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職工基本醫療,須以轉入時的上壹年度本統籌地區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補齊報廢差額。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因病住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十七條: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300元,壹級醫院100元,壹個結算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居民子女為50000元,非從業居民為25000元。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按壹下比例承擔(含無責任方的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費):

(壹)住院起付規定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起付規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個人***同承擔:

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65%,個人自負35%;

二級醫院基金支付55%,個人自負45%;

三級醫院基金支付40%,個人自負60%。

連續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其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從第二年起每年相應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個人和家庭自負。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因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腦部疾病全癱、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六種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壹個年度內2000元以內的,有基金支付60%,超過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二十條:居民子女因無他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金支付範圍:

(壹)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及剩余保險支付範圍的;

(四)整形、整容;

(五)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醫療的;

(六)未經批準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七)超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

(八) 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病情符合入院指征需要住院治療的,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IC卡、居民身份證(未滿18周歲的居民子女憑戶口薄),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並交足押金。

出院時,參保人員或親屬在住院費用清單上簽字,結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後方可辦理出院手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參保人員住院通知單和住院費用清單進行嚴格審核、認定,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入出院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病情應當出院的,經醫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者,自醫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壹切費用由本人自付;應當出院而醫院未通知其出院的,費用由醫院負擔。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出院,特殊情況需要鞏固治療的,帶藥量標準不得超過5天,品種不得超過四個。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和不予報銷的項目範圍,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等按照上級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住院後確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轉診手續,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後方可轉院診療。未經審批擅自轉院診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急診、搶救危重病人可以直接到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由家屬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轉診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的異地安置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每年12月前憑住院發票、費用清單、疾病診斷書、住院病歷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結算。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制度。獲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壹年壹定,如需變動,在下壹結算年度開始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有關醫療服務人員、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每年考核審定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續簽醫療服務協議書,不合格的將取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

定點醫療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三十條: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高、新、尖檢查項目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標準以湖南省衛生廳制定的《湖南省二、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為依據,每年檢查項目陽性率低於規定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應負擔陰性部分費用60%。

第三十壹條:參保人員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人員必須認真審查,人證不符的,不得為其提供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遵守醫德,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違反基本醫療規定用藥、檢查、治療的,其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藥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定價的規定,違反規定的部分,由定點醫療和藥店自行承擔,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使用統壹的專用診療處方、特殊診療項目審批表、轉診轉院審批表、住院費用結算表、住院費用清單及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用清單等醫療憑據。

第三十四條:因醫療事故所造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和直接責任人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群總來信來訪制度,設立和公布投訴電話和舉報箱。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懷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