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按下列標準賠償: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因此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以及其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或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擴展資料: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雖然不高,但確實存在)。另外死刑的執行也可能銷毀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亞也有在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時往往有獲利或是報復的意圖,從客觀上講,這是由於社會因素。所以社會應對死刑犯承擔壹定的責任。處決死刑犯對於其家屬來說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對於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傷害尤為巨大。
壹方面他們承擔失去親人的痛苦,另壹方面還背負社會仇視,甚至在未來工作中也無法正常履職。因此,社會必須保障他們不受歧視、不受侮辱、平等對待。因此判處死刑應極為慎重,壹方面須張揚社會正義。
壹方面也應盡最大努力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除主觀責任占主導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輕判的盡量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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