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遊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經營旅遊遊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遊業”征收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並采取“壹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其“服務業—旅遊業”稅率是5%。
因此 , 旅遊景點內的門票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旅遊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提供觀光電車、遊船、索道等多項增值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旅遊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於實行壹票制收費的,若能分別核算各項目,則分別按各稅目征稅,若不能分別核算各稅目或核算不清的,則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