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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的基本特點是

1978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的基本特點是:低水平下的高度平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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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制度是指收入分配交易規則的總和,是以規則和條文體現出來的各個分配主體之間的權力與利益的關系。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主體壹般是由三大利益集團構成,即工人(勞動力所有權)、雇主(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政府(公***政治權利)三者***同分割國民收入。

新中國成立後的60年裏,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經歷了較大的發展與改變,總體來說,以1978年中***十壹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改革開放為分界點,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的改變: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體現了平均主義的思想。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由國家直接決定收入分配的體制。從農村來看,由國家統壹決定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等方面,在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民以生產隊為單位,憑工分取得報酬。

從城市來看,國家統壹調控城市職工的等級工資,職工的勞動報酬同樣趨於平均,並不能反映出企業經營狀況及勞動者的勞動技能與勞動成果等。改革開放後,我國的收入分配原則所作出的改變主要是側重效率兼顧公平。1978—1992年這段時期內。

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將“先富”與“後富”有機統壹起來,也就是說,既要允許部分地區、部分企業的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辛勤努力、合理經營,使之生活先好起來、先富起來,又要鼓勵“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成為示範力量,通過影響身邊的人,帶動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人們向他們學習。

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上,調節好“先富”與“後富”人們的收入差距,防止貧富懸殊,努力實現***同富裕的目標,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