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撐的原則。第四條 鞍山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導、檢查、考核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議,聽取各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稅收征收管理環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涉稅信息網上傳遞、聯合監管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比照上述模式成立本地區的稅收征管保障體系,組織好轄區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條 根據有利於稅收征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或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稅收行政協助義務,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環節實施稅收監管,提高稅費征收質量與效率。
(壹)發展改革部門應提供重點項目開工建設進展情況,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重點投資項目審批、核準等信息;應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項目許可情況及收費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信息。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提供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行情況分析,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進展情況,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等工作資料和分析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外來建築企業備案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礎設施、道路亮化等工程開工進展情況(包括施工企業名單及工程款項支付和結算情況)等信息;為稅務機關查詢預售許可證、房屋銷售合同備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等信息提供協助。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提供國有企業兼並、劃轉、轉讓、改組、改制等信息。
(五)農業部門應提供農業專項補助(針對農村專業合作社、農事企業)、糧食儲備補助以及用於工業商業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相關信息;提供國有糧食企業名單等信息。
(六)教育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對學校超過收費標準和規定範圍的收費以及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提供新成立的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民辦教育機構年檢名單,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師相關資料,普通高中收取的擇校費等信息。
(七)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審查和技術合同的認定,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和年檢、軟件企業與軟件產品認定和年審、專利技術轉讓、技術合同轉讓、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等信息。
(八)公安機關應當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工作協調機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方便與協助;對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提供各類駕駛員培訓學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情況,機動車註冊登記(上牌數據),賓館旅店入住率,炸藥領用單位或個人以及炸藥的月使用量等信息。
(九)民政部門應依法核查、處理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福利企業;提供社會團體、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同做好稅源的調研工作;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財政性專項用途資金撥付文件及該項資金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提供上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年度城建資金決算情況等信息。
(十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登記及變更、醫療保險各藥店登記、藥店醫保劃卡消費額匯總、醫藥經銷零售藥店的分月刷卡結算明細等信息。
(十二)規劃部門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文件及規劃圖等信息。
(十三)交通部門應提供由其負責的道路橋梁建設項目計劃投資、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及工程款項支付等信息,提供具有營運資質的納稅人的營運情況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門應提供河道整治、堤壩修繕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項支付等信息。
(十五)衛生計生部門應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註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等信息。
(十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應提供文化、娛樂場所以及網吧的登記、註冊、變更、註銷信息;在大型營業性演出或其他文化娛樂活動舉辦前及時提供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演員個人等與活動相關的信息。
(十七)環保部門應提供環保工程項目規劃、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項支付等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應當在大型商業性體育比賽或其他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提供營業性體育健身和培訓機構、場所審批等信息。
(十九)統計部門應按照註冊類型及行業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總產值、工業用電量、企業利潤;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其他涉稅信息的綜合統計資料,如統計月報、統計分析等,特別是鞍山鋼鐵集團公司等大型企業的統計數據;提供國有、集體和其他各種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人數與工資總額情況(按企業、事業、機關分組)等信息。
(二十)旅遊發展部門應提供旅遊景點審批、旅遊專項撥款、旅遊項目建設等信息。
(二十壹)人防部門應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設、改造、拆除許可,人防工程的證明材料,人防工程使用費的收繳等信息。
(二十二)林業部門應提供特定納稅人使用林地的證明材料及征用、占用林地項目審批等信息。
(二十三)殘聯應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為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提供協助。
(二十四)外經貿部門應提供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設立、變更、合並、分立、終止情況,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市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情況,全市招商引資項目情況和“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情況等信息。
(二十五)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提供公***資源交易信息,包括:公***資源交易內容、價款,國有(集體)企業產(股)權轉讓、資產處置,采礦權交易和土地交易等信息。
(二十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提供上季度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註銷、吊銷登記情況,戶外廣告登記情況等信息。
(二十七)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應交換納稅人開業、變更、註銷、非正常戶、個體工商戶停業信息等戶籍數據,交換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名稱、數額以及其他稅收數據,交換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地來鞍建築企業開票數據,互相簽訂代征稅款協議。
(二十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為稅務機關查詢土地權屬情況提供協助;對特定納稅人使用荒山出具證明材料;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的有關信息,上年度新增采礦權明細資料,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信息,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數額,礦產開采企業的年開采量及動態監測數據等信息。
(二十九)海關應依申請提供在鞍山海關通關的企業進出口報告數據等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對騙稅違法企業開展調查。
(三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十壹)審計部門應提供被審計單位涉稅違法情況等信息。
(三十二)鞍山鋼鐵集團公司應提供鞍鋼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鋼礦山有限公司等所屬單位技改項目、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等信息。
(三十三)服務業部門應提供每年報廢汽車數量、車型等信息。
(三十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提供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相關信息。
(三十五)根據稅收征管實際,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其他信息與協助的,經鞍山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有關部門應當提供。
有關部門當期未產生信息的,實行零報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