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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場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7日內送達。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送達方式如下:

1、直接送達。送達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處罰時是行政機關。送達機關直接送達時,如遇受送達人不在,可以交付給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已向送達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同樣視為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送達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3、委托送達。是指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如受送達人不居住在送達機關的轄區內,送達機關可以委托受送達人居住地的機關代為送達。

4、轉交送達。需要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機關如通過郵寄送達,應當將送達文書交郵局以掛號信寄出,掛號的回執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收件人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此種送達方式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