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懲戒規則內容如下: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給予學生處分,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有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給予學生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實施懲戒,應當遵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對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的懲戒措施。學校應當將教育懲戒決定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記錄在案。學校應當將教育懲戒決定書面通知學生所在監護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訴權利。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教育懲戒檔案,並納入學生學籍檔案。
教育懲戒的監督與救濟: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監督機制,防止濫用教育懲戒。學生對學校給予的教育懲戒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申訴受理機構,並建立申訴處理程序,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
法律責任與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的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訓導、管教或其他限制學生權利的行為。本規則適用於所有在校學生,包括已接受教育懲戒和未接受教育懲戒的學生。
學校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不得侵害學生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其濫用教育懲戒權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