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形資產準則
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攤銷、減值、處理和報廢、披露等方面作了規範。與現行會計制度比較,主要增加或修訂了以下內容:
1、關於無形資產的計量。(1)準則明確,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的,應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或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予以確定。(2)對於投資者投入的,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計價。而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價值計價:其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被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3)對於接受捐贈的,準則明確,如捐贈方提供有關憑據,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如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不存在活躍巾場的,按該上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加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此內客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未作明確,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4)對於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準則規定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這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相同;而現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是按照開發過程
中的實際支出計價。(5)明確了無形資產在確認後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2、關於無形資產的攤銷。準則明確,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對於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從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其攤銷年限的確定原則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現行企業財務制度基本相同。
3、關於無形資產減值。這是準則新規定的內容,企業應定期至少於每年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壹種或數種情況,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並將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價準備:(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代替,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2)該無形資產的巾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己超過可收回余額的情形。計提減值階備後,只有表明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4、關於無形資產處置和報廢。(1)對於出租和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收入準則確認;(2)當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企業應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其情形主要包括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代替,或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均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3)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壹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5、關於信息披露。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信息:(1)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2)各類無形資產當期期初和期末帳目余額、變動情況及其原因;(3)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於土地使用權還應披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關於銜接辦法。對於該準則施行之日前取得的無形資產,除減值準備的提取應追溯調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調整。
二、借款費用準則
該準則主要是對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予以資本化進行規範。
1、關於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準則規定,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應當開始資本化:(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己經開始。現行會計制度未作類似的規定。
2、關於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準則規定,在應予資本化的每壹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為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的加權平均數乘以資本化率。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為每筆資產支出乘以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除以會計期間涵蓋無數的相加,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為:只有壹筆專門借款的,資本化率為該壩借款的利率;壹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如果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專門借款為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的資本化金額為當期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匯兌差額。這壹規定表明,專門借款中尚未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款項的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這與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不向。
3、關於暫停資本化。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其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如果中斷是使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此雖有相應的規定,但未明確“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時間界限;而其他企業現行會計制度則未作此項規定。
4、關於停止資本化。準則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
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人或建造為預定的可使用狀態,準則對此明確了幾個方面的判斷標準。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停止資本化;其他企業現行會計制度則規定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停止資本化。
5、關於信息披露。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信息:(1)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2)當期用於確定資本金額的資本化率。
三、租賃準則
該準則規範承租人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1、關於租賃的分類。租賃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滿足以下壹項或數項標準,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
賃資產原賬面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關於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融資租賃:①租賃開始日會計處理: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長期應付款,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如租入資產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不大,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②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分期攤銷,分攤方法: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費用處理: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帥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④或有租金處理: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2)經營租賃:經營租憑的租金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接直線法或其它更合理的方法確認為費用。
3、關於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融資租賃:①租賃開始日會計處理;以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應收融資租賃款可采用總額法核算(包括租賃物資的實際成本、租金、手續費等),也可采用凈額法核算(僅包括租賃物資的實際成本);對未實現融資收益核算僅適用於采用總額法的公司,其包括租金和利息。②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工分配,分配辦法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在與按實際利率從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悄況下,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費用處理: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④逾期未收租金處理:超過壹個積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應當停止確認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了沖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⑤計提壞帳準備: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部分應當合理計提壞賬準備。⑥對未擔保余值檢查處理: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未擔保余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壹次。如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或如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均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率。⑦或有積金處理: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2)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的租金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按直接法或其它更合理方法確認為收入。
4、關於售後租回交易。(1)形成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俏之間的獎額應予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應分別按融資租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2)形成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遞延,並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攤;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應分別按經營租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關於銜接辦法。對於核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已經發生的租賃業務,其會計處理與上述3壹(1)?④、⑤規定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調整:對於該準則施行之日以後發生的租賃業務,則應當按該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現金流量表準則主要修訂內容
1、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項目,並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2)將原“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項目,改為“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的返還;(3)取消原“收到的積金”項目,並入“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4)將原“支付的增值稅款(後改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款’)”、“支付的所得稅款”和“支付的除增消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壹個項目,合並為“支付的各項稅費”壹個項目反映;(5)取消原“經營租賃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並入“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
2、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部分。(1)將原“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和“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兩個項目,合並為“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壹個項目反映;(2)將原“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和“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兩個項目,合並為“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個項目反映。
3、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部分。(1)將原“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改為“吸收投資所收到的觀念”項目;(2)將原“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和“借款所收到的現金”兩個項目,合並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現金”壹個項目反映:(3)將原“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兩個項目,合並為“分配股利、利潤和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壹個項目反映;(4)取消原“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分別並入“吸收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和“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現金”兩個項目中反映;(5)取消原“融資租賃所支付的現金”和“減少註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兩個項目,並入“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瑣目中反映.
4、補充資料部分。(1)對原披露的“不涉及現金收
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部分的“以固定資產償還債務”等四個項目,調理為“債務轉為資本”、“壹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三個瑣
目:(2)對原“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部分的有關項目作了修訂:將“計提的壞帳準備或轉銷的壞帳”項目調整為“計提的資產損大準備”項目;取
消“增值稅增加凈額(減:減少)”項目,增值稅有關內容分別在“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減:增加)”項目和“經營性應付項目的增加(減:減少)”項目反
映;增加了“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攤費用減少(減:增加〕”、“預提費用增加(減:減少)”和“其他”四個項目。
五、債務重組準則主要修訂的內容
1、關於債務重組定義。取消了原定義中“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壹前提,概括了債務重組定義的內涵是“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
2、關於債務重組方式。對原“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區分為“以低於債務賬畫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不同情況。
3、關於債務人的會計處理。(1)將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部分,修改為確認為“資本公積”:(2)確認為資本公積部分的計量,不再考慮轉讓非現金資
產或增加股本的公允價值問題,同時考慮了轉讓非現金資產等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如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務人因放
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4、關於債權人的會計處理。除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修改其
他債務條件,如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其差額部分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外,其他債務重組方式均不考慮債務重組損失,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
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如果重組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股權),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公允價值與非現金資產(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
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5、關於銜接辦法。對於修訂後的準則施行之日前發生的債務重組,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新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
六、投資準則主要修訂內容
1、關於定義和新概念。主要是對可收回金額重新定義;對投資成本分為“初始投資成本”和“新的投資成本”進行表述。
2、關於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修訂後的準則規定,以放棄非貨幣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定確定;以債務重組而取得的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按債務重組準則規定確定。
3、關於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1)調整時間,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於“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計提,增加了“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提法;對長期投資的
賬面價值檢查,原規定定期進行,新規定增加了“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壹次”。(2)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均以投資賬面
價值減記至零為限,不再提“除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其他額外的責任(如提供擔保)以外”這壹前提。(3)長期投資減值的處理,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賬而價
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4、關於投資的劃轉與處置。修訂後的準則規定,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處置投資時,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大。
5、關於銜接辦法。對於修訂後的準則施付之日前發生的投資業務,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新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調整。對於新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應按新準則的規定處理。
七、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了“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了以更正”這壹規定。
2、準則執行範圍,原規定暫在上市公司執行,現規定所有企業執行。
八、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主要修訂內容
1、關於準則不涉及的事項。刪除了原準則不涉及“放棄非現金資產(不包括股權)取得股權”事項的規定,將其納入準則規範範圍。
2、關於準則涉及的術語。取消了原來的“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兩個術語,不再將非貨幣性資產劃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
3、關於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修訂後的準則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
值。如果發生補價的,相應加上補價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收到補價的,相應減去部分金額(按補價除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算)作
為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補價減去以上部分金額確認為收益。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接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
帳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該準則修訂後,不再將非貨幣性交易區分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
資產交換;在會計處理中,個再考慮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低於(或高於)其賬面價值這壹因素,如此,非貨幣性交易不產生損失。
4、關於信息披露。修訂後的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
5、關於銜接辦法。對於修訂後的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其會計處理辦法與新準則規定的辦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