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壞人誣陷,難以辯白,受害極深。
《濟公全傳》:“其實這件事要真把惲芳提出來,惲芳跟玉山縣的有仇,他必說認識。賊咬壹口,入骨三分。雷鳴、陳亮跳在黃河也洗不清。”
釋義:
某件時間如果要把惲芳提出來的話,惲芳和玉山縣的(指某個人)有過節,山縣的(指某個人)壹定會說認識(某個人)。到時候只會更加有口莫辯。
清·李伯元《活地獄》:“從來說:‘賊咬壹口,爛見骨頭。’要是妳出的數,按不下他去,恐怕他真的到堂混說,那不是越發難為情了麽?”
釋義:
人們從來都是說,被賊反咬壹口,受害極深,如果妳出的錢不能讓對方得到滿足,恐怕對方真的會亂說,更加有口莫辯了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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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山西省委副書記的侯伍傑,說自己不僅給他送過壹塊價值5.7萬元的手表,而且還送過10萬美元和2萬元人民幣。可謂是賊咬壹口,入木三分,侯伍傑的神通再廣大,也難有回天之力了。
有人可能不解,想當初,不都是“鐵哥們”嗎?不都是“老部下”嗎?不都是“天知地知妳知我知”嗎?不都是“兩肋插刀”、“爛在肚子裏也不說”嗎?怎麽壹有風吹草動,就把“大恩大德”和“哥們交情”全都拋到了九霄雲外。
那些犯了事的貪官們,恐怕只有被人“咬”下臺、“咬”進監獄時,才會真正明白,凡是給自己送錢的,都不是真正的朋友———他討好妳、巴結妳、奉承妳、吹捧妳、關心妳、順從妳,為的不是別的,而是妳手中的權力。壹旦妳不能滿足他的要求,壹旦妳不能再對他提供保護,他馬上就會反過來恨妳、罵妳、“咬”妳。
壹些人“咬”也是為了自保。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貪汙數額巨大的不少貪官會被判重刑。要想減刑,辦法之壹就是揭發他人,戴罪立功。於是,張開嘴來“咬”,就成了貪官們挽救自己的最後機會———管他提拔過自己,還是幫助過自己,只要有把柄在我手裏,我就“咬”妳。
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怕“咬”。沒吃過妳,沒喝過妳,沒接過妳的錢,沒拿過妳的東西,妳再瘋狂,再亂“咬”,也“咬”不到我身上。
百度百科-賊咬壹口,入骨三分
人民網-工人日報:貪官的“咬”與“被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