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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制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人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包括國有土地),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流失,是指我市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經營和使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第四條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損失;

(二)不得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 負有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六條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委(辦、局)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流失行為進行處理,處理情況應報市人民政府。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其投資企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行為進行調查,並依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情況應報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委(辦、局)。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需要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幹部管理權限決定。第八條 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法律、法規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應當將情況通報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委(辦、局)。市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委(辦、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流失及其查處情況,並提出相應的措施。第九條 以下國有資產流失行為都應查處:

(壹)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造成漏評、少評或者授意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中故意壓低資產評估價值;

(二)在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超越權限,擅自處置或非法交易,或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違反規定,擅自低價發包或出租國有資產;

(四)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無償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公司制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國有資產出資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與他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或對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

(六)未經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同意,擅自以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個人或組織提供擔保;

(七)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將國有資產截留或轉移到境外,造成該部分資產流失和損失;

(八)組織、參與私分國有資產;

(九)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款項,或者對到期應收的款項不采取有效措施收取,以及沒有合同約定,擅自為他人代墊款項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十)泄露本單位商品秘密,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十壹)國有企業經營者在行使經營權時,違反規定,不接受所有者監督,濫用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十二)非法炒作股票、從事期貨投機交易以及盲目投資造成不良後果;

(十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非法幹預其投資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十四)違反規定,擅自捐款、贊助、擅自將款項借予他人;

(十五)對國有資產流失放任不管以及對國有資產流失情況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

(十六)因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十七)其他依法應查處的國有資產流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