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標準分別為準則值,24小時小於25微克;過渡期目標1,24小時小於75微克;過度目標2,24小時小於50微克;過度其目標3,24小時小於37.5微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