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規是指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3、“雙規”原出自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與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4、 不要混淆“雙開”與“雙規”的概念。“雙開”是對嚴重違犯黨紀國法者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雙規”是對具體問題調查的開始,“雙開”則是對具體問題的處理結果之壹。“雙規”僅是接受調查,不是處罰措施;而“雙開”是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