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主要內容:
該文於1960年發表。該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為零時合約行為的特征,批評了庇古關於“外部性”問題的補償原則(政府幹預),並論證了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交易即使在出現社會成本(即外部性)的場合也同樣有效。
科斯發現,壹旦假定交易成本為零,而且對產權(指財產使用權,即運行和操作中的財產權利)界定是清晰的,那麽法律規範並不影響合約行為的結果,即最優化結果保持不變。換言之,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麽無論產權歸誰,都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
(2)中心主旨: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
並且科斯的這壹思想被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家喬治·斯蒂格勒(198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命名為“科斯定理”。
擴展資料
社會成本的計算:
計算部門或整個社會的社會平均成本,壹般采用統計的方法,把企業的產品成本逐級匯總,然後形成社會平均成本。
但壹般社會平均成本往往更多的是指政治經濟學中的壹個理論概念,很難直接計算。但在社會主義國家,如政府對企業成本有壹定的管理和控制權的話,那便使直接計算這種成本成為可能。
明確社會平均成本可以為了解整個社會和掌握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據。我們可以將本企業的實際成本與部門和社會的平均成本進行比較,找出差距,並能看企業的成本水平是否符合社會的經濟效益要求,或者對其更好。
社會成本的另壹重要意義在於,它能反映整個社會或部門的平均勞動耗費量的耗費水平。從宏觀上了解壹定時期花費了多少勞動,創造了多少產品,其社會價值如何。同時,作為產品價格制定的依據,壹般只能是社會平均成本,而不可能是個別企業的產品成本。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科斯
百度百科-企業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