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具體職責與權利。《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査;(3)對於公安機關偵査的案件,進行審査,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査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於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只限於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壹般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則由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壹)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