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自行停業超過6個月的,由原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引起歇業的原因包括:
(1)企業因經濟效益不好,其生產經營活動難以維持而宣布解散;
(2)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因聯營合資經營期限到期而終止經營活動;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造成企業消失或無法經營;
(4)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停業生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