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容:DSU協議運用司法管轄和外交磋商相結合的平衡體制。DSU考慮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慮到了運用司法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勵各方通過外交途徑的友好磋商解決爭議。在適用司法手段解決爭端時,也保證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內進行。 DSU建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來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順利運行,這是WTO的壹個創新,可以說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DSB由135個成員方參加,實際上與總理事會是壹套人馬兩塊牌子,它受總秘書處的領導。DSB的主席通常與總理事會的主席不是同壹個人,DSB的主席采用輪值制,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代表每年輪流擔任。該機構負責DSU和各有關協議關於爭端解決規定的執行,它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檢查被裁決的國家用多長時間和何種方式執行裁決和建議,以及授權暫停適用協議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即實施報復)。 應爭端壹方的請求,DSB可以成立專家組(Panel),對成員國的某壹違法行為進行裁決,承擔具體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解散。專家組壹般由3名或5名獨立的人員組成。秘書處持有壹份可擔任專家組成員的名單,並負責任命專家組組成人員。專家組根據被授予的職權範圍,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專家組報告,交DSB會議批準。 DSB建立了常設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常設上訴機構有7名成員,任期為4年,對某壹案件由其中的3名進行審議。上訴機構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不同於WTO秘書處。上訴機構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判例的和諧性,負責處理爭端各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但上訴僅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而且上訴機構的報告壹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