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受讓人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對於受讓人,則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專利轉讓:
(1)授權未交費和下證書的專利區別
授權未交費專利,就是專利獲得了授權,但沒有出證書,這個時候進行轉讓獲得專利權,專利證書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說,出來的證書是轉讓人的信息;而對於下證書專利,證書是無法改名的,只能在後續申請專利薄副本,表示自己獲得了專利權;對於有些場合,下證書專利因為改不了證書名字,是無法使用的。
(2)專利處於沒有授權狀態進行轉讓
這種情況,主要是發明專利或者是實用新型處於快授權的時候,受讓人希望獲得專利權,或者是申請權,然後在專利授權後,授權通知書上是轉讓人的名字,這時候進行轉讓,是存在風險的,壹個就是專利不授權的風險,盡管補正或者審查意見明確暗示專利會授權,但沒有出通知書,這個是不能確保授權的;另壹個就是,壹旦授權進行了轉讓,因為新的受讓人來不及進行費用減繳請求,往往導致後續的授權登記費(主要是第壹年年費)特別高,有些得不償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別情況,不建議在這個狀態進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操作。
(3)出於營銷目的專利權轉讓
有些受讓人將專利獲得後,進行標識,用於自身產品宣傳,稱之為專利產品。這種宣傳,需要考慮專利的相關性,還有就是專利轉讓的時間,不應該是產品生產出來後進行,這個時機應該是產品研發階段,還有就是需要關聯性較強的技術轉讓。否則,在網絡發達的今天,隨著大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加強,壹查詢,估計就會露陷,得不償失。
(4)專利技術層面的轉讓
有些受讓人是為了獲得該項技術,因此,可以盡早與轉讓人聯系,以便獲得壹手技術,然後進行後續開發。這種層面的專利權轉讓,除了需要考慮對方專利是否可行,特別是是否有樣機,而不是為了專利而專利,必要時,需要采用分期方式,進行技術合作,而不是為了專利轉讓而進行轉讓;另外,如果發現對方專利是自己技術的基礎,或者構成威脅,在取得轉讓人意願條件下,建議越早辦理越好。
(5)構建專利池、專利布局的專利
這種專利受讓人可以考慮實際情況進行轉入,壹方面考慮專利價格,另壹方面根據自身發展水平。如果來得及,或者有實力,是可以自己單獨開發的,不建議轉入;如果時間上要求較高,同時與自身關聯度比較多,這種專利,無論是下證書,還是授權未交費,在條件允許下,也需要盡快辦理,並且取得獨占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