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戶口本填寫流程是怎樣的?
居民戶口簿遺失或者被盜後,戶主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並提交書面補辦申請(申請時必須有家庭全體成年成員簽字)。戶主因其他原因無法到公安派出所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申請,受委托人應當為本戶成年人;如果確實可以委托本戶其他人,應當在民警入戶走訪調查後申請補發。以上材料準備好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補辦。
第二,辦理結算手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入戶申請表;
2.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與* * *同住的直系親屬隨遷或投靠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所述,我需要查詢戶口本信息,而這些信息無法在網上辦理,只能去當地公安部門查詢。所以我在處理的時候需要多咨詢。如果證件不全或者本人不是戶口本所在人,那麽公安機關是不會給查詢的。
三、如何改戶口?
1.申請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本,身份證,兩張壹寸照片。
3.證明實際出生年齡的文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記載原出生日期的戶口本、戶籍臺賬等。),
4.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的書面證明,單位證明或學校證明,
5.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戶口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由責任區民警、所長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報縣局審批。
6.申請通過後,申請人持戶口本到派出所進行變更,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第9條嬰兒出生後至出生登記前死亡者,應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示釋放機關的證明。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