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並處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證明知識產權合法使用的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報關企業、報關員違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許可的業務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活動6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