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受托責任派和決策有用派在中國經濟環境下都有其局限性,那麽目前應該如何構建適合中國經濟特點的會計目標呢?筆者認為,運用產權理論中的壹些觀點來研究我國的會計目標是壹種新的思路。財產權可以定義為“主體對所擁有的物和物的最高的、排他性的占有”。是指民事權利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其內涵可分為資本權、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當然,這個法律解釋顯然具有經濟意義。英國學者巴澤爾(Y. barzel)曾在《產權的經濟分析》中指出:“法定權利會強化經濟權利,但前者未必是後者存在的充分條件。”
根據以上對產權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凡是以任何形式擁有企業專有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者。投資者對企業擁有所有權,債權人對企業擁有只能由自己行使的排他性債權,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強制性的單向債權),所以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資本市場上的廣大資金提供者也可以看作是企業的潛在產權主體。根據這種認識,我們認為會計應該為這些現實的或潛在的產權主體服務。另外,產權理論認為,市場交易雖然可以協調分工,但完成市場交易是需要成本的,有時這些交易成本非常大。這就是原因。作為壹種不同於市場的協調分工的組織形式,企業應運而生。雖然在企業模式下通過協調分工來完成交易是有成本的,但企業模式下的交易成本低於市場模式,即交易成本的節約是企業產生的原因。在企業不斷發展演變的過程中,交易成本的不斷節約,不僅是因為企業內部的壹些市場交易被相應的指令所取代,更是因為會計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產權理論的基礎科斯定理告訴我們,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在產權清晰的前提下,自由貿易的結果會使資源配置最優。科斯定理的基礎是有效市場假說。但現實經濟中不存在完全競爭和零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只是科斯第二定理的伏筆。科斯第二定理表明,當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時,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影響資源的最終配置。從會計的角度來看,產權會計的基本功能在於明晰和保護產權。明晰產權和界定產權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界定產權的目的是為了明晰產權,界定清楚的產權需要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維護(如通過會計)以保持清晰。由於會計與產權界定關系密切,會計信息是否客觀、公允、相關,是否按必要程序披露,影響著會計信息交換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最終影響著市場資源的配置。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現實的和潛在的產權主體日益復雜多樣,所有的產權主體必然要求會計人員提供客觀、公允、相關的信息,以節約其交易成本。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會計作為“節約所有產權主體的交易成本”的目標,貫穿於整個經濟的發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