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稅務分局(稅收風險管理局)
另外,還有第壹稅務分局和第二稅務分局
主要職能: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列名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轄區內國家稅務總局“千戶集團”企業、市局列名重點稅源企業名冊管理、數據補充采集、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等事項;組織實施本系統列名重點稅源企業的風險分析、風險應對等專業化管理和個性化服務工作;開展列名重點稅源企業稅收經濟分析及與國外、省外、市外同類型企業的比較分析;指導列名重點稅源企業完善稅務風險防控體系;承擔列名重點稅源企業納稅評估工作;參與列名重點稅源企業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考核本系統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
主要職能: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承擔車輛稅收壹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非稅收入征收工作和收據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爭議事項的受理、處理、回復等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