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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 法規 有哪些內容?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 婚前財產 ;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壹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婚姻法 〉若幹問題的解釋(壹)》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壹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壹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 離婚協議 中關於 財產分割 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壹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同財產 中以壹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壹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同財產中以壹方名義在 合夥企業 中的出資,另壹方不是該企業 合夥人 的,當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壹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壹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 就壹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向 債務人 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同債務 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壹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壹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壹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壹方的實際需要和另壹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同財產制),離婚時,壹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壹方補償的,不予支持。 26.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 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 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壹方發生 債權債務 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 舉證責任 。 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壹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3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壹方對另壹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或企業壹半價值的補償。 32.壹方以夫妻***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 清算 前,另壹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 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業財產的壹方補償另壹方相當於所占財產份額壹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 (1)投資成立合夥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壹方所有,並由經營壹方對另壹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壹方向另壹方直接轉讓壹半的財產份額。 (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壹方所有,並由經營壹方對另壹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壹方具備 公司章程 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壹方向另壹方直接轉讓壹半股份。 (3)以夫妻壹方的名義投資購買 上市公司 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占壹半份額。 (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壹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於夫妻***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同財產合並處理。 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並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壹方,由其向內地壹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壹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壹方。 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壹方撫養,可將港澳壹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壹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註意:由於這是比較老的司法解釋,很多與上面所列法律法規沖突,沖突的部分條文無效!)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壹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壹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壹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壹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壹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同生活,壹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壹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同財產處理。 8、夫妻***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9、壹方以夫妻***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壹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壹方對另壹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壹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壹方對另壹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壹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壹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壹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壹方所有。分得房屋的壹方對另壹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壹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壹方所有,另壹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壹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壹方可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壹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壹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壹方要求以夫妻***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同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壹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壹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同財產未從家庭***同財產中析出,壹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壹方將夫妻***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壹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 事實婚姻 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於 非法同居 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最大的問題存在就是財產分割和 撫養權 的事情,對於財產分割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必須要進行公平分割,任何壹方都沒有權利去阻止對方分割所得到的財產,因此,在分割的時候雙方壹定要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