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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規定

法律主觀: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處置辦法為制作處置報告,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壹)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客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