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壹大指的是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
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重要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凡屬三重壹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集體以會議形式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三重壹大”是: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1、“三重壹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
2、凡屬“三重壹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壹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壹大”事項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三重壹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明確三重壹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壹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