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中華慈善法是哪壹年頒發的

中華慈善法是哪壹年頒發的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發展成果,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壹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範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壹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在公***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壹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壹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壹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壹)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準和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