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市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堅持問題導向,從市場環境、法律保障、行政審批、政府服務等方面改革創新,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壹流營商環境。在同等條件下,在市場主體待遇、規則、標準等方面,積極與國內其他城市最先進的做法趨同。
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將營商環境納入政府年度工作報告,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並不斷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措施和責任。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對營商環境的評估、監督和管理。駐珠海的其他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各自領域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二、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法律規定,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待遇,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市場主體應當壹視同仁、平等對待。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得設置影響民營企業準入的限制性規定;不設置明顯超過項目需求的業績門檻;不得通過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為特定企業在投標中謀取競爭優勢;不得設定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和資質標準,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鼓勵民營企業加強與大型國有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合作,通過聯合體參與本市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信用評價體系,完善政策支持、風險補償、違約處置等機制,提高企業融資便利性。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征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減稅降費政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制定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清單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越權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收費和重復收費。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有最低標準的,壹般應按最低標準收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嚴格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行為和評比、達標、認證、表彰等活動,重點清理、查處和整治社會團體違規收費行為,依法保障市場主體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第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分類推進行政審批事項改革,能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壹律不實行行政審批管理。對涉及市場主體的審批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等行政措施,促進審批服務規範化,提高審批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任何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年報、監制、鑒定、認證、評比等方式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
全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和承諾制度。對審批條件事先難以核實、事後可以通過監督糾正、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除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外,行政審批機關可以通過告知和承諾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並應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告知承諾的具體範圍、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承諾書約定的相關材料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撤銷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征信平臺。
本市支持探索“壹業壹證”審批模式改革,可將壹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個證照整合為壹個綜合行業證照。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申請及時辦理與企業相關的營業執照事項,並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即時將辦理結果反饋給企業登記機關。
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建設項目風險分類制度、審批監管機制,統壹審批流程,統壹信息數據平臺,統壹審批管理制度,統壹監管方式。市、區兩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應當使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審批節點實行統壹受理、並聯審批、實時流轉、網上辦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對系統的充分使用進行跟蹤和監督。
依托珠海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完善水、電、對外項目並聯審批制度,對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面實行“容差受理、並聯審批”。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項目規劃審批和建設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
全面推行區域評估制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建設項目落地。各區(含功能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開展區域地震安全性專項評估,內容涵蓋重要礦產資源、氣候可行性、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地質災害風險、環境影響、節能、交通影響、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市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主動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對相應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轉變政府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