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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防疫工作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傳染病防治法》明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此外,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司法解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2、拒絕配合隔離措施。3.暴力傷害醫生,擾亂醫療秩序。4.故意傳播疾病。5.擡高價格的行為。6.制造和銷售假貨的行為。7.散布謠言的行為。8、利用疫情詐騙。9.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10,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第二款規定,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