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書被對方拒絕。
需要結合具體案例來判斷行為的效果。比如,被通知方是否知道通知的內容,需要由發出通知的壹方來證明。如果通知方不能證明這壹點,被通知方可以辯稱郵件來源不明,他可以拒收,也可以辯稱收到的貨物和單據不是通知方主張的“終止合同通知”。
合同中有約定的地址。如果公司沒有收到個人信息變更證明,合同中約定的地址為法人的法定地址。如果您發送法律文件,您應該通過掛號郵件發送,即使它們是合法送達的。
記住,需要用掛號信寄。只有以掛號信的形式才能作為依據,掛號信是法律依據之壹。
第二,采取措施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以直接送達的方式親自送達本人。本人拒絕簽收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應當當面送達書面說明,保留證據。
然後,應該是郵寄送達,最好是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給員工。如果郵件被退回但沒有投遞,人力資源部要原封不動地保存退回的信件,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未投遞證據。沒有這個證據,即使公告送達,也是無效的。在取得尚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可以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要認識到,只要依法履行服務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書是壹定可以送達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回執上簽名,僅表示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表示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員工拒絕公司的決定不是壹種現實的態度。我認為不可取。
三。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隨時”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兩種方式,但也有法律限制勞動合同不能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四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巨大損失。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是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中關於對方拒絕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需要結合具體案例來判斷對方的拒絕行為,比如被通知方是否知道通知的內容等等,這些都需要由發出通知的壹方來證明。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