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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公司法差異概述

公司法的修訂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的企業制度管理。

總的來說,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法更加實用,降低了部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準入門檻,解開了公司人格的神秘面紗,從訴訟和公司賬戶準入的角度增加了股東對整個公司的管理權限和知情權限。它規範了整個企業的行為準則,在法律意義上對其進行了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條款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繳足出資的規定。

而是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認繳制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時,對註冊資本進行規劃和承諾,註冊資本不壹定繳入企業銀行賬戶,不需要專門驗資證明資本是否實際到位。但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全額,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