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如果雙方或者被告在滕州生活已經超過壹年以上,那麽雙方可以在滕州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