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起源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壹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壹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壹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壹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壹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壹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壹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壹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範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