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管理守則10條:
1、各倉管人員應負責整理倉庫物品的出貨、儲存、保管、檢驗及帳務報表的登錄等工作。
2、倉庫物資實行先進先出的作業原則,並按此原則分別決定儲存方式及位置。
3、倉庫不準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和部門的物品存倉。
4、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將倉庫物資試用試看。
5、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倉庫。嚴禁庫內會客及其他部門職工圍聚閑聊。
6、倉庫嚴禁煙火。配置的消防器材,倉管人員應會使用,並定期接受行政部的安全檢查和監督。
7、倉管人員對物品進、出倉,應當即辦理手續,不得事後補辦;應保證帳物相符,經常核對,並得隨時受單位主管或財務部稽核人員的抽點。
8、每月倉庫應盤點壹次,檢查貨的實存、貨卡結存數、物資明細賬余額三者是否壹致;每年年終,倉儲人員應會同財務部、采購部門***同辦理總盤存,並填具《盤存報告表》。
9、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應及時上報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壹律不得擅自處理;倉管員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約做法。
10、保管物資未經總經理同意,壹律不得擅自借出;總成物資壹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經總經理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