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圖片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創作圖片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圖片上標署自己的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圖片上標署自己的姓名。
如何知道圖片有無版權壹、怎麽查圖片是否有版權?
查圖片是否有版權可以通過知識產權的網站來進行查詢,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如下:
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
1、思想與表達兩分法
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
思想與表達在壹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區分,但在計算機軟件作品中,其界限並不明朗。
此外,即使屬於思想的表達,但該表達屬於公有領域,例如是唯壹性的表達,則表達同樣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2、接觸與相似原則
在分離思想與表達、公有領域與私權領域之後,如果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者作品有接觸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而被告方沒法提供其創作過程以證明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即成立。可見,這裏的舉證責任的承擔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著接觸。
在判斷兩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謂實質部分(substantialpart)的說法,即被訴的作品模仿了權利人作品的實質部分。然而,到底什麽是作品的實質部分,怎樣判斷實質部分,仍然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這有待於司法實踐進壹步的探索。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麽?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我們國家只有對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夠進行保護,這裏的保護主要是著作權方面的保護,如果是自己簡單的構造出來的圖片,並且具有自己獨創性的思想,在其中的話,那麽可以申請著作權的保護,也就享有了相應的版權。
怎樣認定圖片版權圖片需按照如下方式認定版權:壹般情況下,誰是圖片的創作者,版權壹般就屬於誰。版權屬於作者,壹般版權的申請人就是版權人,但特殊情況下,版權屬於版權人的權利繼受人。
法律依據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八條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第九條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制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壹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