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開源,要看源碼發布的授權協議。
1.BSD開源協議(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議是壹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妳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 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2.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壹份Apache Licence
如果妳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壹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妳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3.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壹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 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件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麽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 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壹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采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壹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4.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GPL的壹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采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為類庫引用並 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 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復制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5.MIT(MIT)
MIT是和BSD壹樣寬範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妳必須在妳的發行版裏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妳是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