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容量大、類型多樣、訪問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的數據集合,以及采集、存儲和分析數據、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壹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本省確立大數據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推動大數據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包容、創新應用、安全保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的領導,建立大數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推動大數據發展力度,將大數據發展資金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促進大數據發展及相關活動,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大數據發展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大數據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基礎設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建立高效、協同、智能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新型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計算能力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計算能力供給多元化水平,增強智能應用支撐能力。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信運營商加強高速寬帶網絡建設,提高網絡覆蓋和接入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支持傳感系統在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制造和生活服務等領域的建設和應用,促進傳感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完善工業互聯網識別分析系統,推進新型工業網絡部署。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主管大數據工作的部門應當建設全省壹體化大數據平臺,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臺建設,加強全省電子政務雲平臺的整合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建設本級電子政務網絡,優化整合現有電子政務網絡。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領域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基礎設施系統。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加強農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第三章數據資源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數據管理、使用和收益的規定,依法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源。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和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數據提供者)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生成的各類數據(以下簡稱公共數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大數據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收集。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以下簡稱非公共數據)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數據資源應當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 * *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組織編制和發布本省公共* * *數據總目錄。
公共* * *數據提供者應當按照公共* * *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更新本單位公共* * *數據目錄,並報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納入本省公共* * *數據總目錄。
鼓勵非公開* * *數據提供者參照公開* * *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編制和更新非公開* * *數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