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什麽不用會計回避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什麽不用會計回避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賺的錢不是國有的。如果是私企或者家族企業,這筆錢誰想管誰管,怎麽花不受法律限制。

會計回避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該實行的回避制度,因為他們賺的錢是國家的。如果法律部門明文規定回避,恐怕他們會揮霍公款,貪汙受賄,枉法裁判。

壹、壹人公司概述

壹人公司是指出資或股份全部屬於壹個股東的公司。壹人公司有兩個基本的法律特征,壹是股東人數的唯壹性,二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壹人公司可分為形式壹人公司和實質壹人公司。

前者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全部股份歸壹個股東所有,名義上只有壹個股東。後者是指雖然公司股東在形式上是復數,但公司實際上由壹個股東即公司的“真正股東”控制,其余股東只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的要求而持有較少的股份。

此外,根據股東性質,壹人公司可分為自然人壹人公司、法人壹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壹人公司按其形成方式可分為最初的壹人公司和後來的壹人公司,按壹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規制

(壹)股東資格要求

1,投資者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為自然人或法人,強調股東的唯壹性。自然人股東應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法人股東,新公司法沒有特別的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在這壹點上,新《公司法》並沒有采納相關學者起草的《中國公司法修改建議稿》。建議稿規定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

新《公司法》之所以將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壹般非法人企業不要求最低註冊資本,法律通過追究其出資人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壹人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得到有效保護。

2.限制壹個投資者同時設立多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人們信用意識不發達的社會環境下,新公司法有必要明確規定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允許壹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幾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容易導致公司資產疲軟,償債能力減弱。同時也會容易導致資產轉移的弊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幾個壹人公司的唯壹股東。

《商事公司法》第36-42條規定:“自然人只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壹人股東。”歐盟指令12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責任取決於公司財產,但註冊資本仍應視為對交易對手的最低保障,尤其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容易出現資金短缺或資金混亂的情況。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引入最低註冊資本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日本在1990承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股份公司後,還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增加了最低註冊資本,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日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萬日元。意大利民法還明確規定,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為2000萬裏拉,股份公司的最低資本為2億裏拉。

我國新《公司法》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采用不同的資本制度。前者采取折中資本制,同時還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鑒於後者采用法定資本制,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由股東壹次性繳足。

(3)特殊宣傳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壹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壹人公司成立時應當進行公示登記,並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供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查閱。意大利民法典附加第2475條

第1條規定:“股份僅屬於壹個股東或者由他人代替時,董事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聲明,聲明應當載明單壹股東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住所、國籍。”

擴展數據

(壹)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獨特性決定了其職權的特殊性。新《公司法》明確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相應排除其適用股東會召集程序和股東表決程序的相關規定。為了防止壹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人格,要求其履行強制性義務。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作出的,決議是在多個股東的相互制約和成長中形成的。有壹定的透明度,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壹個股東。因為股東之間沒有限制,所以它做出的決定必須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以保證不違反公司法的精神。

在國外的立法案例中,不僅要求壹人公司公開登記其壹人股東身份,還要求以書面形式記錄和披露壹人公司的身份。歐盟指令12規定,單壹股東應行使股東大會的職權,但以股東大會身份通過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

由此,我國新《公司法》凸顯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共性和本質主義,順應了公司法律規則中關於壹人公司的立法趨勢。此外,對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新《公司法》未作特別規定,仍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2)金融監管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兼任執行董事的現象比較普遍,容易使個人股東與公司財務管理相混淆,為壹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了便利。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管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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