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產品(服務)的範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時,更關註自主知識產權、科技人員、R&D費用和高新技術收入的比例是否達標,但往往忽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範圍,往往出現產品(服務)與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領域不壹致的情況,如上述檢查案例。為此,國科院195 [2016]號文件對這壹產品(服務)的範圍作了專門規定,並詳細區分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體產品(服務)。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主營產品(服務)是指具有在技術上起核心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之和超過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50%。
企業總收入的執行口徑
在國科院發[2016]32號文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要求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企業總收入的比重不低於60%。總收入這壹概念經常被壹些高新技術企業所誤解,無論是會計準則中的銷售(營業)收入還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的總收入。在計算收入指標和納稅申報的比例時,往往存在壹定的涉稅風險。為此,國科院[2016]195號文件也對總收入做了專門解釋,規定總收入是指總收入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可以看出,總收入的分母是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和其他收入。各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予以重視,並據此嚴格計算收入指標的比重。
高技術政策有效期的界定
上述32號文件[2016]和195號文件[2016]的生效時間為2016 1。以前年度適用政策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國科發〔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因此,也非常有必要明確界定適用前後的法律法規差異,以防範不同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涉稅風險。本文的表格中比較了主要的關鍵差異。
除上述主要差異外,新文件還對科技R&D人員統計方法、技術性收入構成、R&D費用征收範圍等方面的傾向進行了界定。可見,現行法律法規進壹步放寬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和後續管理,更有利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高科技優惠風險預警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並取得資格證書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即取得高新技術資格是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另壹方面,不具備高新認定條件,不符合高新資質,也會成為不享受減免稅的充分條件。但按照規定,前提是要先交由稅務機關對認定機構進行審核,認定機構被取消資格後,再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實踐中,除本文所述情況外,高新技術優惠待遇還有三種常見風險,應引起註意,不應享受減免稅:
1.實質上不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核心部分擁有自主權或絕對控制權,基於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企業擁有的核心知識產權不壹致的情況,即產品中所包含的技術等知識產權不在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的範圍內,從而“偷梁換柱”,在管理中要查知識產權對應的產品。
2.優惠政策銜接和享受不對。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往往涉及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收入減免等。壹是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方面,普遍存在收取費用時與高新R&D費用同口徑申報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需要強調的是,可扣除的折舊費用不計入使用中的房屋及建築物折舊費用。二是所得稅減免和稅率減免不得疊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過渡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10]157號),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收入減半優惠的,只能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不能按15%的優惠稅率減半征收,禁止違規享受疊加優惠。
3.非法收取高新R&D費用。高新技術R&D費用包括人員勞務、直接投資、資產折舊與攤銷、設計、設備調試、委托R&D和其他費用。舊準則和新準則也分別對各種費用做了嚴格的定義。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非法收取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問題,應引起重視。另外,受托R&D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受托R&D費用不應計入企業的R&D費用。五險壹金是否計入人員勞務費,應根據新老辦法的實施期限進行分類,收取的其他費用不得超過R&D費用總額的65,438+00%(舊指引規定)或20%(新指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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