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材料;
3.取得營業執照;
4.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刻章;
5.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材料;
3.取得營業執照;
4.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刻章;
5.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