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取的費用:
1,離婚案件,各付50-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每起案件,支付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
4、知識產權糾紛,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提交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提交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1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50元。
7、破產案件,根據破產企業財產總值,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8.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執行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支付每件50元;50萬以下按目標×0.5%+50繳納;50萬元以上按標的×0.1%+2000支付。
9.被保全的財產金額或者價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上交30元;財產保全金額為1萬元至1萬元的,按照財產保全金額×1%+20元計算;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財產保全金額×0.5%+520元支付。
10.其他訴訟費按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標準收取。
11.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出上訴的,受理費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