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公正原則,是指對檢察官的考核必須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確定考核結果。這裏所說的“客觀”,是指從被考核的實際工作表現出發,對檢察官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既不能誇大成績或者忽視成績,也不能誇大出現的問題或者掩飾缺點、問題。應當根據被考核檢察官的實際情況作出評價,而不能是憑主觀的認為去隨意作出評價。“公正”,是指在同壹人民檢察院內部,對檢察官進行考核時,不能因黨派、性別、民族、年齡、出身、信仰、文化以及遠近親疏等因素而尺度不壹,必須壹視同仁,不偏不倚,做到考核標準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客觀公正地對待每壹個被考核的檢察官,才能使考核的情況符合檢察官的實際,被考核者才會對考核結果心服口服,考核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而考核也才能得以正常進行。
在實際生活中,要做到“客觀公正”,最根本的是要有“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沒有實事求是的嚴謹態度,主觀地片面地表面地看問題,就無法做到“情況明”,也就無法根據客觀情況來公正地處理問題。即使主觀上想“客觀公正”,客觀上也無從實現。 客觀公正應貫穿於會計活動的整個過程:壹是在處理會計業務的過程中或進行職業判斷時,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二是指會計人員對經濟業務的處理結果是公正的。例如,某人因公出差丟失了報銷用的車票,在業務處理時,不能因為無報銷憑證就不報銷,也不能隨意報銷,而要求出差人員辦理各種合法合理的證明手續後,才能報銷,即最終結果是客觀公正地進行會計處理。不報銷或隨意報銷,都是不客觀公正的。總之,會計核算過程的客觀公正和最終結果的客觀公正都是十分重要的,沒有客觀公正的會計核算過程作為保證,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就難以保證;沒有客觀公正的結果,業務操作過程的客觀公正就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