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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都需要什麽程序,如果勞動仲裁判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

根據《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壹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書後,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 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和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開庭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對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