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絡版權?? 21世紀以來,互聯網飛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然而,信息時代為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給版權保護帶來了諸多困難。 雖然我國先後出臺了壹系列保護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但這套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那麽在這樣壹個信息化的時代,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呢?
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過錯責任。《互聯 采取措施刪除侵權內容。 采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與網絡用戶***同承擔侵權責任。
通知和刪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後,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 (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通知6個月。? 《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著作權人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出具被刪除內容不侵權的聲明。 版權。 註意。 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許可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的保護。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公平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權人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且未向著作權人付款的情況下,以合理的理由對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空白。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制度,無需作者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確立了這壹制度,《互聯網著作權解釋》第三條還規定:“已經在報刊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與 受版權保護 除本人授權不得轉載或摘錄外,在互聯網上轉載或摘錄並支付賠償金並註明出處不構成侵權。 作品被有關報刊轉載,視為侵權。”